第一条 在院理事会、党委、院务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以及各部门领导对教学、学工、招生、就业、综治行政工作的决定。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省委、政府、教育厅个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关于办好本学院的会议纪要,及有关决议指示。
第三条 在院党委、院务委员的领导下,为开创新局面积极开展工作。有下列问题由主任负责,提请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1)本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长期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和年度、季度工作总结,以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2)本院的编制和机制的设置、变动、撤销,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3)负责本院人员的选聘以及教职工的晋级,调资评优。
(4)教师队伍的调整、充实、进修提高和各种职称的审核上报。
(5)本院教职员工生活上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6)负责直接分管的处室工作。
第四条 注意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第五条 负责协调教学行政指挥系统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深入群众、深入教学、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教学、行政等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