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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党建工作条例
日期:2010-10-01 20:59:06  浏览量:1421

体育学院学生党建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院学生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        党支部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生党建工作的领导,体育学院设立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3名,其中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

第四条               党支部按照学院规定严厉履行三会一课制度。

第五条                 支部支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学生党建工作。

第六章  积极分子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支部按年级、班级进行统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列为培养考察对象的积极分子是申请入党学生中表现突出,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每学期讨论2-3次,支部备案并确定培养联系人。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分子每学期要有2次以上书面思想汇报,口头汇报次数不限。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分子要参加党校培训班的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积极分子在寒暑假期间,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开学初递交实践报告。

第七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条    自评。在学期末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既要有个人所取得的成绩、进步和提高的一面,还要有个人的不足一面及改正提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他评与互评。党支部在学期末的民主生活会之前,指派专人广泛听取群众对每一位党员的意见,听取意见人数不少于5人;民主生活会上,党员先汇报交流个人总结,支部指派人员通报群众意见,最后其他党员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结论及评议等级,由大会通过,支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总支统评。为了保证民主评议不流于形式,党支部在民主评议之前必须将民主评议的时间、地点上报学生党总支,以便于总支派人参加支部民主评议;学生党总支每学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党员进行统评。

第三十三条  评议结果分满意、一般和差三类。

第三十四条  支部每年6月在评选为满意的党员中评选出“优秀共产党员”,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正式党员人数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在体育学院学生工作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