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体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材料
教学工作是教师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是教学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与教师个性才智表现的统一,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统一。
奉献智慧和知识,引导学生探求真知,完成教书育人的使命,是教师的天职;以优良的思想品德,深厚广博的学识,富有成效的教学工作获得学生、学校和社会的尊重,是教师的基本权利。
为保障教师的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规范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本科体育教学质量和效率,体育学院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相关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为依据,明确我学院教师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明确教师在体育教学工作应享有的自由和应遵守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学生的利益、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适用于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 本规范所说的教学工作是指课堂教学、实验课指导、实习指导、学科竞赛指导、日常学习指导、答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学研究以及其他学校要求的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1、体育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1.1体育学院教师的权利
1.1.1.体育教师有申请承担体育教学任务、体育教学服务、体育教学研究等工作的权利;
1.1.2.体育教师有申请使用体育教学资源和教学研究资源的权利;
1.1.3.体育教师在教学中有采用适当方式表达自己学术思想或学术观点的权利;
1.1.4.体育教师有组织、设计、安排、评价学生学习活动的权利;
1.1.5.体育教师有对违纪和不尊重教师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降低学业评价等级、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利;
1.1.6.体育教师有对学校、学院所给予的评价、批评、纪律处分等的知情权,有对所安排的体育教学工作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对相关评价、处分按行政工作程序提出复查要求和申诉的权利。
1.2 体育学院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1.2.1.体育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1.2.2.体育教师有承担体育教学任务、体育教学服务、体育教学研究等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2.3.体育教师无特殊情况应坚持正常体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体育教学工作量;
1.2.4.体育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体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1.2.5.体育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表现出良好的专业学术素养,保证体育课教学效果;
1.2.6.体育教师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努力避免出现教学事故,保证体育课教学质量;
1.2.7.体育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进行体育教学实验和教学研究应通报有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
2、体育教师应承担的教学工作
2.1课堂教学
2.1.1.体育课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室、运动场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进行的教学活动。单开课程的课堂教学由任课教师在学院(教研室)组长的协调组织下进行,负责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平行课程的课堂教学实行课程负责人统一组织下的任课教师负责制,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各教学班的教学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所任教学班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
2.1.2.体育课程教师根据所聘任教学岗位承担各专业课堂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要求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2.1.3.体育教师在课堂教学工作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⑴ 制订或参与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单开课程,任课教师应在体育学院(教研室)指导下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平行课程,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订体育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其他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教学大纲的研讨、制订。
⑵ 选定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任体育课程教师有责任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工作。单开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按学校有关教材选用的规定选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平行课程,由体育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体育学院教师按学校有关教材选用的规定选用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对暂时没有教材的课程,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应编写讲义和选择、指定相关教学参考资料。
⑶ 做好教学准备工作。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完成教学设计(含教学进度表),编写教案,收集相关教学资料,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开展教学活动。开展多媒体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教学的教师,应做好编制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课件、音像资料,配合技术部门完成应用软件部署等方面的工作。
⑷ 体育课堂教学与管理。教师应有效地管理、控制课堂各个环节的节奏和秩序,完成相关课程的讲授,要求和引导学生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布置作业,辅导答疑,解决或帮助学生解决其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严重违犯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应通报学院或教学管理部门。
⑸ 考试和评价。体育教师主要通过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测验、考勤、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方式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教师进行期末考试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考试管理规定。
2.2、体育课程实践教学
2.2.1.实践教学是指通过引导和帮助学生从事有教学要求的社会观察、调研、科学实验与科学研究、实训(主要指专门技能训练)、实习方案设计和论文写作等实践活动提高其实践能力的教学。体育学院教师有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动手能力的责任,有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实验和实习的责任。
2.2.2.体育学院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训、实验和实习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帮助和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实训、实验设备设施,掌握相关专业技能,观察、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训、实验、实习报告,对学生的实践活动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2.2.3.体育教师应指导学生的实训、实验、实习活动,编写实训、实验、实习指导书,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按照相关体育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相关实习活动。
2.2.4.体育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训、实验、实习前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认真检查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相关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严格管理,保证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应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参与最终考核的资格,要求其重修。
2.3、体育学院课程学习指导和辅导
2.3.1.体育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的责任,有承担本科指导教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工作的责任。教师无特殊理由应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2.3.2.体育教师有答疑、辅导学生学习的责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主动地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辅导;教师答疑、辅导可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辅助教学平台、面授等方式进行;担任本科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安排指导、答疑时间。答疑辅导时间、地点应在所属学院网上公布。
2.3.3.体育教师应向所任课教学班学生和所指导的学生公布自己的办公室地址和电话,允许学生注册自己在网络辅助教学平台发布的课程,公布自己在学校申请的电子邮箱。教师所在学院应帮助本学院教师申请校内电子邮箱。
2.4、体育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
2.4.1.体育教师有进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有进行教学实验和教学研究的责任和义务。
2.4.2.体育学院鼓励教师就所任课程进行教学实验、教学研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总结为可推广应用的教学成果。
2.4.3.教师进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教学研究可通过申请学校、学院以及校外其他单位支持的教学项目获得经费支持;获得学校批准的教学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在校内共享。凡我院教师经学校推荐或以学校名义申请获得经费支持的教学项目,其成果学校均有校内认定权、使用权,可在校内发布和推广使用。
2.4.4.虽未提出申请,但确实为实际教学工作需要,且所进行的教学实验、教学研究未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未对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教师有在所任课教学班开展教学实验、教学研究的权利,但研究情况应及时向课程负责人或学系(教研室)说明。
2.4.5.体育教师应按照学院(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的要求参加教学讨论会,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研究任务。
2.5、体育学院其他教学工作
2.5.1.使用研究生担任教学工作或助教的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教师有帮助、指导新进教师、在读研究生承担教学工作或助教的责任。
2.5.2.体育学院教师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培训、教学技能竞赛、教学观摩、教学评估等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各种学术活动。
2.5.3.考试考务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有承担学校、学院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拒绝接受学校、学院安排的合理的考试考务工作任务,可视同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4、体育学院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
4.1、承担和保证体育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模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承担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是体育学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4.2、本规范所说体育教学任务是指学校按本科培养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其他专项指令下达给各学院的具体教学工作。
4.3、体育学院教学任务实行三级负责制。
4.3.1.学校本科教学任务由教务处负责下达,体育学院对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应充分理解、尊重并坚决贯彻执行;
4.3.2.体育学院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务处的指令下达的教学任务应坚决贯彻执行;
4.4、体育学院如实报告教学任务落实情况。
4.4.1.对临时不能完成的体育课程教学任务,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暂停、调整时间、外聘教师等调整方案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4.4.2.对长期(连续两个开课轮次)无法落实的单项教学任务(如课程),体育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变更、取消等处理意见报学校管理部门审核,以确定该任务的变更或取消;
4.4.3.对长期无法落实教学任务,无法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体育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暂停或取消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请求,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4.5、单开必修课程,原则上应配备两名具有授课资格和能力的主讲教师;平行课程,体育学院(教研室)应指定一名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各教学班的教学工作;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体育学院应指定相关(教研室)主任担任此类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设置、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4.6、经学校认定教学效果不好的体育教师,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体育学院不安排其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长期(3年内累计达2年)离校未从事教学工作的返校教师,体育学院应安排试讲,其试讲通过并被认定其教学资料完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4.7、对连续2个学期拒绝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我院可不再为其安排教学任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
4.8、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凡拒绝接受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学院应上报学校。
5、体育学院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5.1、体育学院教学工作考核
5.1.1.体育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教师履行应尽责任、义务情况的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动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5.1.2.体育学院每学年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教师履行其他教学工作责任和义务情况等。
5.1.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接受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接受学校、学院的教学考察、教学评估、教学指导,听取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相关意见、建议。
5.1.4.体育学院的教学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包括:
⑴ 学期初教学检查。主要通过学校、学院两级领导、督导员和其他教学管理人员巡视、听课、检查教师到课、教学准备、教学秩序等方面的情况。
⑵ 期中教学检查。主要通过体育学院领导、专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学校、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巡视等方式检查教师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是否达到学校的要求,是否有值得推广的教学经验和具体作法,是否存在应予纠正的不良现象。
⑶ 期末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主要通过网上评估的方式、领导、专家听课等方式对教师接近一学期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发现优秀教师,找出存在的不足。
⑷ 督导随机听课、检查。督导员有权随机巡视学校教学秩序,检查体育教学管理工作,到课堂听课。督导制度是我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体育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应认真对待督导员的巡视、听课,听取督导员对其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⑸ 体育学院以教书育人为宗旨,因此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在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情况与教师的技术职务评聘直接相关。
5.2、奖惩
体育学院对于教学考核不合格、课程评估不合格、学生不满意以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师,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给予关心和帮助;但对于个别经多次提醒、批评教育仍坚持错误做法的教师,学校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6、体育教师教学纪律
6.1、课堂教学纪律
6.1.1.课堂教学纪律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保证。教师授课期间,应以身作则,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和义务。
6.1.2.体育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应同时具有教材(讲义)、课程教学大纲、教案三个基本教学文件。凡三个基本教学文件不全者,体育学院应要求相关任课教师限期(开课前)补齐。
6.1.3.体育教师授课应尊重学生的听课权力,不得讲授与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相抵触的内容,不得采用与课程性质、课程教学要求相背逆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得随意增删教学内容。
6.1.4.体育 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除无法预知的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教师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南昌理工学院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请假在一周之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或主管体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请假批准后,学院应将请假报告单交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者,以旷工论。
6.1.5.体育教师应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拖堂。
6.1.6.体育教师应严格管理课堂教学秩序,对课堂教学秩序提出明确要求。
6.1.7.体育教师有布置、检查学生作业的责任,不得出现不布置、不检查、不评阅和不返还学生作业的情况。
6.1.8.体育教师在评价学生课程成绩时,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出现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不按统一标准评价学生学习的现象。
6.2、体育学院实践教学
6.2.1.体育教师指导学生实训、实验、实习活动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计划执行,不得随意中途变更计划和相关安排。
6.2.2.体育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训、实验、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实验、实习岗位。
6.2.3.体育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举止应符合教师身份,礼貌待人,服从场地、实验室、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
6.2.4.体育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特别是在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向有关单位和学校通报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6.3、体育教师学习指导和辅导
6.3.1.体育教师除课堂外,应另外提供一种与学生保持联系的方式,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学习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6.3.2.在约定的答疑辅导时间,体育教师应信守承诺,按时到位;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位,应及时通知或委托其他教师、管理人员通告学生。
6.3.3.体育本科指导教师应认真了解所属学院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和专业特点,了解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真实、准确的学习指导。
6.3.4.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负责,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论文指导管理办法,认真指导学生论文;对不服从指导的学生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体育学院办公室,由学院统一提醒和上网通告学生,以免延误学生学业。
6.4、体育学院教师其他教学工作
6.4.1.体育教师指导新进教师或承担教学工作的研究生应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及时向主管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室)主任、学院领导通报情况,不得推诿塞责。
6.4.2.中青年教师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各种教学培训,参加学校、体育学院要求参加的各种教学研讨会;应尽快开辟网络辅助教学课堂,积极开展学校要求的网上辅助教学。
6.4.3.体育教师不得拒绝学校、学院安排考试考务工作,教师参加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命题、监考、阅卷、保存考试资料的制度规范。